成道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五保险公司原审第1-5项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保险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成道公司施工的二次配管工程已交付、已验收和已使用的重大事实,该等事实可以证明成道公司对于火灾的发生既无过错,也不发生因果关系。1.海力士公司对成道公司已经完工的二次配管工程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2.在火灾事故发生前,海力士公司已经启动了全部TPE804设备及附属设备,使用了成道公司施工的全部二次配管工程。(二)成道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配管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已使用,成道公司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成道公司具有过错的5个理由均不成立。1.成道公司既无能力也无权对海力士公司的技术员孙涛指定的连接点进行核对和纠正。2.成道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根据海力士公司提供的阀门编号进行铺管,无论是鲍传伍还是邢寻市均无义务和责任根据管道管径判断气体种类,成道公司鲍传伍指示邢寻市接管并不具有过错。3.成道公司基于海力士公司指示完工后挂相应标牌是铺管施工的收尾工作,成道公司的挂牌并不具有任何验收的性质;海力士公司不可能因为成道公司挂了标牌,就不再对该管道进行验收。4.成道公司在二次配管工程施工完成后,已通知海力士公司并全面交付工程。海力士公司并不是对每一根管道都进行吹扫,海力士公司作为验收方有权决定对哪些管道进行吹扫。5.鲍传伍作为现场施工人员,在海力士公司人员要求下在表格上签字,只表明成道公司确实按照海力士公司的指示和施工规范完成施工,不能将该签字扩大解释为验收行为,强加成道公司验收义务。(三)本案氢气燃爆损失仅37323美元,其余6.6亿美元均为海力士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一审法院在可以查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却酌定扩大损失比例,认定错误。1.本案火灾完全是因为海力士公司违法使用可燃玻璃钢管道而发生的。2.一审判决遗漏海力士公司违反国标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海力士公司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没有配置灭火器、风管交接处未设防火阀、洁净工厂二、三层之间使用网格状地板,如果海力士公司合法生产经营,就不会造成本案火灾的发生。(四)一审法院将五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中的理赔金额直接作为侵权责任下损失的计算依据,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成道公司要求调取公估报告的申请不予准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成道公司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严重违反损失可预见性基本规则。(五)五保险公司诉请赔偿金额为3亿元,一审判决将全部保险理赔金额57亿元(8.6亿美元)作为诉讼标的,认定成道公司的责任金额为8.5亿元(1.28亿美元),系超范围审理,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五保险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成道公司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1.案涉火灾事故发生是由成道公司接错气体管线.成道公司将气体管线连接错误,对于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海力士公司在《二次配管指定确认单》上的接线指示清楚、明确,不存在指示错误或者不明确的情况,成道公司有义务按照海力士公司的正确指示准确无误地接入氮气管线。成道公司使用没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从事管线连接,直接导致管线接错。在管线连接完成后,成道公司员工也没有对管线进行检查就在《二次配管指定确认单》上签字,导致管线连接错误未能得到纠正。成道公司不仅错误连接管线,之后还在氢气管线上挂上氮气标牌,将氢气管线标注为氮气,对后续施工进行了误导,使得纠正错误的机会又一次丧失。在完成管线连接之后,成道公司也没有通知海力士公司进行氮气吹扫,导致未能发现管线的连接错误。(二)《二次配管指定确认单》与二次配管工程的竣工验收无关,即使二次配管工程已经验收、交付,也不能免除成道公司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1.孙涛2013年8月27日在《二次配管指定确认单》上的签字与竣工验收的确认无关,该签字是海力士公司员工对该文件内部存档时的签字,实际上对二次配管进行竣工验收是通过氮气吹扫测试来完成的。2.成道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海力士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也并不代表案涉工程完成了交付。(三)海力士公司的厂房设计、建设、施工等并未违反任何国家强制性标准,成道公司和美德胜公司认为海力士公司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系其对标准的单方面以及错误解读。1.海力士公司未对G1-31柱和G1-33柱上的管线阀门设置标识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4.5条、第6.1条的规定。2.案涉事故的主要损失是由火灾产生的烟尘污染导致,而与海力士公司的网络状地板及风管的耐火等级是否达到一定标准并无直接联系。3.成道公司和美德胜公司并非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称海力士公司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系其对国家标准的单方面解读,不能得到采信。(四)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宁翰公司)出具的《第五及最终报告》可以作为成道公司给海力士公司造成损失金额的认定依据,一审判决作出该认定并无不当。(五)一审判决成道公司的赔偿金额并未超出五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超范围审理的问题。
美德胜公司述称:(一)案涉火灾发生的责任应完全由海力士公司与成道公司承担,美德胜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无责任。根据海力士公司与美德胜公司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TGM服务外包合同》以及相关的附件一(工作范围及翻译件),美德胜公司的工作范围仅包括气柜内的气体管道管理、气瓶管理等15项工作。对案涉气柜内部的气体管道,美德胜公司进行了正确的管理工作,未发生任何操作失误。而案涉引起火灾的管道是属于案涉气柜的外部管道,不属于美德胜公司的工作范围。(二)海力士公司对于案涉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海力士公司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采用可燃玻璃钢管道排放酸性气体、未进行防火分区、采用网格状开放式的结构、未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设置灭火器,海力士公司在消防设计上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综上,美德胜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成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海力士公司述称:(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海力士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1.海力士公司实际使用的识别色系统远高于《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要求,一审判决认定海力士公司并未对相关管线和阀门进行标识和挂牌,属于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对《二次配管指定确认单》的功能和海力士公司员工孙涛签字的意义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二次配管指定确认单》(Utilityhook-upPointP.O.C指正确认)在功能上是海力士公司委托成道公司进行施工之前对管线接入点的位置进行指定和确认的文件,不具有施工完毕后确认工程连接是否准确的意义。3.一审判决将《气体开启表》中成道公司的错误强加于海力士公司。(二)一审判决未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地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错误解读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9.4”火灾事故的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消防技术调查报告》)的内容、错误推导厂房设计与现场环境可导致损失扩大,从而错误认定海力士公司的原因扩大了火灾事故损失。
五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成道公司赔偿现代财保公司1.5亿元及利息(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成道公司赔偿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1.05亿元及利息(利息以1.05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成道公司赔偿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成道公司赔偿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成道公司赔偿乐爱金财保公司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美德胜公司对成道公司的上述本金及利息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7.成道公司和美德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保险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3年8月1日,现代财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海力士公司和SK海力士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士无锡公司)签发财产险(英国协会条款)保险单,保单号000002。被保险人为海力士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论是否全资拥有)和/或其合资公司和/或其抵押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保险期间从2013年8月1日2时起至2014年7月31日24时止。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被保险人谨慎保管或控制的他人的财产,以及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他人的财产,包括小型改建工程、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专业费用、清理残骸费用、额外费用、加快修复费用、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租赁权益、内陆运输、营业中断以及保单载明的其他财产。责任限额为23亿美元。预付保费3402644美元。2013年8月,五保险公司签署《2013-2014年度财产保险项目共保协议》,约定五方为海力士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共同保险人,现代财保公司为共保业务首席共保人,其余四方为共保人。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具体期限以现代财保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为准。五保险公司的共保比例分别为50%、35%、5%、5%及5%。现代财保公司作为共保人各方代表,履行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共保人按承保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按保险合同及共保协议要求执行有关事宜。保费、赔款等协议各方共同确认的有关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均按上述比例分享和承担。2014年12月25日,海力士公司(甲方)与五保险公司(乙方)签订《保险赔偿协议》,约定基于双方对本次事故的调查、评估和理算,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最终保险赔偿金8.6亿美元,作为由本次事故所引起的以及与之有关的案涉保单下已经发生的和在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费用、利息、索赔、诉讼和其他事项的保险赔偿的全部和最终的赔偿额度。甲乙双方确认,对于上述赔偿金的确定已考虑了保单下免赔额及残值的扣除。甲乙各方共同确认,乙方各共保人按照共保人各自承保份额分别直接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份额赔偿金余款。现代财保公司支付2.8亿美元、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支付1.96亿美元、太平洋财保无锡分公司支付2800万美元、大地财保无锡支公司支付2800万美元、乐爱金财保公司支付2800万美元。乙方自向甲方支付赔付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甲方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力士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载明:鉴于海力士公司已收到共保人支付的保险金8.6亿美元,作为2013年9月4日位于无锡新区出口加工区K7地块的M01生产大楼的F04车间二层发生火灾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及利润损失(由财产一切险及利润损失险保单承保,保单号:000002)的全部和最终赔付款,被保险人确认共保人对于本事故的保险责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保险人同意以上述保险金为限,将被保险人(除被保险人之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员工外)针对任何个人或单位(简称“第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或相关的追偿权利转让于共保人(简称“代位求偿权”),并在共保人行使该代位求偿权时提供共保人所合理要求的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从第三人获得的赔偿金超出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超出部分应自收取该赔偿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本《权益转让书》为保险主合同之补充协议,本权益转让时未约定事项,遵照保险主合同之约定。 (二)海力士公司与成道公司、美德胜公司之间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3年3月1日,海力士公司与美德胜公司签订《TGM服务外包合同》,约定海力士公司委托美德胜公司进行“TGM运营及管理”业务。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