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 是指直接触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 及环 境维护等方面的工程建造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造国家标准和职业标准中直接 涉 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维护和其他大众利益的内容, 一起 考虑了进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效果: 是从技能上确保工程建造的要害,是 工 程建造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能规则, 是参加工程建造活动各方有必要 履行的 强制性技能要求, 也是政府对履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施行监 督的技能依 据。 4、《强制性条文》包含 城乡规划、城市建造、房子建造、工业建 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 、履行《强制性条文》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⑴在工程建造中,应根据不同的建造内容别离履行不同职业的 《强制性条文》。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履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子建 筑工 程履行房子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履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造中,应针对详细的建造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 文》中或在履行的专业技能标准(规程、标准)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 录本 工程履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能措施中。 ⑶应履行最新的版别。现行的《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版别为 2004 版。 ⑷2000 年 10 月 18 日建造部《关于发布〈工程建造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