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开端实施。作为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司法解说,新《施工合同司法解说》算计45条,在大都条文内容与原司法解说保持一致的一起,对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去和不同程度的修正。
一、原司法解说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已不再适用,新《施工合同司法解说》删去了该部分条文。如原《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一》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结果的规则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定解除权及法令结果的规则,已分别被《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零六条所吸收,新《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不再规则。原《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一》第四条关于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适用,且有跨越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界之嫌,新《施工合同司法解说》未再规则。原《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一》第二十一条关于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则,因施工合同强制存案准则已被撤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亦未再规则。
二、依据《民法典》的规则及言语标准的要求,新《施工合同司法解说》在文字表述进步行了调整。如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则,将参照无效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相关表述均修正为折价补偿。将原《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中“不予支撑”修正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将征引《合同法》条文一致调整为《民法典》相应条文,等等。
三、是相比较本来两个《施工合同司法解说》,新添加第三十六条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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