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使用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案件,对涉案单位进行处罚,以“严执法”倒逼企业“真落实”。
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钢铁护栏有限公司在焊接工艺中使用压缩氩气和压缩液化氧气,虽然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了气瓶固定架,但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以后一定会高度重视。”企业负责人意识到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表示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按标准时限完成整改。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湘江新区将牢牢坚守安全生产基本盘、基本面,始终坚持 “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人民日报社概况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