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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渔药)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224号)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饲料兽药(渔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饲料兽药(渔药)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饲料兽药(渔药)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饲料兽药(渔药)生产涉及化工、机械、食品、医药等多个领域,易发生粉尘爆炸、火灾、锅炉等特种设备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各地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饲料兽药(渔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行业的特殊性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行业健康发展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责任理念,把饲料兽药(渔药)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与产品质量安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安排部署,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牢牢把握影响行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制度管理。督促饲料兽药(渔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粉尘防爆安全措施及定期巡查(检)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记录记载等。
(二)生产管理。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做好粉尘防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各项要求,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压力容器经过有关资质机构定期检测合格。认真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作业人员配备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兽药(渔药)生产企业重点排查涉及消毒剂、渔药及中药提取车间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中涉及二氯异氰尿酸钠、大宗含氯制剂、大量工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其原料、成品仓库及危险品库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兽药GMP相关规定,关键岗位房间应安装防爆灯具、开关等。所有企业密闭厂房的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逃生标识应齐全。督促企业检查电源,及时更换老化线缆,防止发生漏电或起火事故。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和设备,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原料管理。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中需要安全管控的原辅料物质,如浓酸、强碱等高腐蚀性物质,亚硒酸钠等危化品,油脂等易燃易爆物质,要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管控、贮存和使用,生产车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还应加强对生产和实验用菌(毒)种的生物安全管理。
(四)质检室管理。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要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对易燃易爆气瓶(乙炔)需放置在符合规定的气瓶柜中。质检室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品的购置、储存、领用应严格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及兽药GMP等相关规定,储存柜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五)人员管理。明确生产安全岗位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国家规定的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强化岗位操作规程培训落地,确保每一个岗位员工熟悉掌握。
职业健康监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和生存质量,是安全生产细化后的进阶。各地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强化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要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组织应急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危害告知牌”,宣传粉尘和噪音等对健康的危害、防护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进行设备技术升级改造。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和噪音,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在生产区必要的位置安装粉尘和噪音测试仪,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排查安全隐患。
(三)严格劳保用品管理和使用制度。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要为相关岗位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口罩、工作服、耳塞等劳保用品并严格使用;定期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人员身体健康。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四个必须”要求,结合“双随机”“互联网+”监管模式,正确处理放管服改革和督查检查的关系,各县级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市级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我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意识、健康意识、安全责任落实到工作规程、具体操作上,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饲料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习总关于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细化到具体岗位、安排到具体人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州绩效考核范围。
(二)敢于动真,务求实效。各地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要围绕督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从操作层面倒查倒逼,一查到底,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三)强化问题整改。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通过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回头看”等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坚决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做到件件有措施、有落实,确保一一整改到位。
(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各地均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督促辖区内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建立相应制度并确定联系人。应急值守人员务必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有效组织消除隐患和突发事件的处置。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要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并按有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情况,尽快开展应急调查、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融于饲料兽药(渔药)日常监管,纳入饲料兽药许可审核内容,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着力提升饲料兽药(渔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饲料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饲料兽药(渔药)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表》(见附件),设立问题建账销账制度,实现闭环式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和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