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3、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的规定;车辆不应进入未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参考解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4、汽车列车应装有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时的挂车自行制动装置,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且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参考解析:《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明确规定:汽车列车应装有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时的挂车自行制动装置。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且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5、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参考解析:根据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6、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需批评教育即可,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解析:《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参考解析:《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8、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分心、不疲劳、不酒驾、不带病。同时,押运人员也应密切注意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状况,做到及时提醒。
参考解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驾驶员应做到六不”,即不超速(最高车速80km/h)、不超载、不分心、不疲劳、不酒驾、不带病。同时,押运人员也应密切注意驾驶员的安全操作状况,及时提醒。
9、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11、《安全生产法》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其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参考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参考解析: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七条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15、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参考解析: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参考解析: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18、根据相关规定,发生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1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规定,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
2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只要获得实效,无需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
参考解析:应急预案演练实施过程中,一般要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文字记录一般可由评估人员完成,主要包括演练实际开始与结束时间、演练过程控制情况、各项演练活动中参演人员的表现、意外情况及其处置等内容,尤其是要详细记录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等情况。
22、中小道路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动态监控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规定,中小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4、客运企业应当每季度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25、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参考解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6、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
参考解析:《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