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盐山县应急管理局公众号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负面典型警示作用,为全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提供支持。
1、某管件制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吹塑机、挤出机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吹塑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盐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管件制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吹塑机、挤出机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吹塑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冀应急(2022〕2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公司生产负责人黄某分别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和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机械制造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抛丸机、浇筑工段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202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频炉配电柜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盐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机械制造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抛丸机、浇筑工段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2023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频炉配电柜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冀应急(2022〕2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公司副总赵某分别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和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某管件制造公司工业气瓶无防倾倒措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盐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管件制造公司工业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冀应急(2022〕2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某锥管公司生产车间北墙中间配电箱处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期间,盐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锥管公司生产车间北墙中间配电箱处无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冀应急(2022〕2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