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佛山市某某卫浴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组装区放置了3瓶氩气气体,该气瓶内容物为氩气,且正常使用,但3个氩气气瓶均没有采取防倾倒措施,存在倾倒跑气的事故隐患,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隐患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DB11/T 1322.11-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3.3.2.3.4:“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