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坚决打击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行为,即日起本报推出“安全生产曝光台”栏目,向社会曝光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典型案例,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守牢安全防线。
进入三季度以来,我市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假证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动火作业执法典型案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6月29日,江宁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街道对南京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侯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但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侯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拟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4日,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伍某等4人正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伍某证件外观制作粗糙、印章明显与另外3人证件不同。经查,伍某承认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从网上购买,为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余3人证件合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分别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伍某作出处罚款6000元和34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20日,高淳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南京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开展“综研联检”。检查组发现企业车间摆放有氩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焊接设备。经查,该公司根据生产需不定期进行焊接作业,且当月有动火作业记录,员工滕某为公司唯一从事焊接作业人员,但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12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江苏某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危化企业部分动火作业项目,当日正在企业醋酸车间进行动火作业,作业票显示本次动火等级为特级,但该承包单位动火现场监护人刘某未按照发包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对特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程录像。
该承包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该规定,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刘某分别作出罚款1.15万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7月12日,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从业人员张某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佩戴防护面具,违反该企业《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文件编号:HS/QC-ZZ-01)“……焊接人员和辅助人员均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穿胶底的绝缘鞋,保持所戴手套的干燥。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面罩……”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责任人和车间负责人各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26日,溧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铆焊车间现场有10余名员工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动火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验,发现冯某、陈某等5名作业人员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上述5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7.7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