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铁皮房占地100平方米,为砖墙结构,屋顶用铁皮搭建,屋内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
房东曾某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房东曾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元。
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 版)第 110 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切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