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带储存设施)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以下简称“企业仓库”)。
1.3本指南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等的基础上,对于企业仓库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进行了细化要求,指导企业仓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1.4本指南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时,所引用的相应条款也跟随更新,具体由本指南相关最新解释为准。
1.5本指南中标注“*”项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项,其他项为其他监管部门检查项,可用于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指导、企业仓库的风险排查、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进行相关条款的检查等工作。
2.1 本指南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风险检查表对安全基础管理、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储存过程、设备安全、电气与仪表、应急与消防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设定总分值1000分,按照问题隐患情形,分别列出否决项(每项同时扣50分)、扣20分项、扣10分项和扣5分项。对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风险排查表,依据扣分说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扣除相应分值(注:每项检查细则只扣除一次分数,单项不累积扣分;不涉及的不扣分),得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分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2.2 经风险评估,企业仓库存在无法整改的否决项的,停产停业整顿,企确实无能力进行整改提升、无任何措施可降低风险的,依法依规淘汰退出;评估为高安全风险的,由政府监管部门重点监督制订“一企一策”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评估为较高安全风险的,限期落实必要安全管控措施并完成整改;评估为一般安全风险的,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结合检维修计划整改。
2.3 采取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评估指南的落地实施。企业应按照指南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针对企业自查发现并进行整改的隐患不予处罚,对未开展自查、自查隐患问题未整改及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新隐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及罚款等措施。
2.4 企业是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实现随时查询、实时跟踪、到期提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闭环。
2.5 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针对性防控措施,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六)条
查与企业实际相符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指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等(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文件或注安证书;查企业人员花名册确定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章第3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1 号)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