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但未能提供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上海上庆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3.5万元。
上海弘亿贸易有限公司在单位西南二号仓库内存放了2-二甲基氨基乙醇等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但该仓库不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上海弘亿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5.5万元。
上海东日升影视文化工作室把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上海东日升影视文化工作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万元。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区建管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责令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上海青龙粉磨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上海青龙粉磨厂处罚款44万元,并对该企业主管人员处罚款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