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燃气安全、商标侵权等领域违法行为,现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2023年8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麦富迪佰萃成幼猫粮”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2023年8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发现青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及监事宁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麦富迪佰萃成幼猫粮10kg”产品,该产品显著位置标有的“佰萃粮”文字标识与第43970327号、第27880837号注册商标相同,且该产品包装装潢与商标权利人的同类产品相似度极高,网店销售记录显示涉案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以上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成功追查到此批假冒产品的生产源头并将窝点一网打尽。
2023年8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某酒水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后,根据移送材料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自2022年年初开始,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洋河梦之蓝M6+、五粮液等品牌的酒对外销售,2022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合计违法经营额9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案
2023年10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未按规定运输贮存鲜牛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8.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多起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运输贮存鲜牛奶。经检验,涉案鲜牛奶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1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对车用LNG气瓶的充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车用LNG气瓶,数量15只,共计19次。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医院“疑为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供餐的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提取了相关样品,并将相关样品和1名患者的拭子送实验室检验。根据崂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判定本事件为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致病因子为副溶血弧菌,发病人数11人。经查,致病菜品为凉拌花生米,致病原因为凉拌花生米在加工过程中因生熟区分不彻底导致被副溶血弧菌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35袋,并处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放有35袋“鲜食海参”未标示生产日期,货值金额1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青岛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液化气充装人员王某正在向未登记在当事人名下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液化气,液化气电子灌装秤上正在充装的非自有产权液化气瓶2瓶,充装台上存放已充装完毕的非自有产权气瓶4瓶,公司院内停放的外来车辆上装有已充装完液化气的非自有产权气瓶8瓶。后该违法线索移送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上述气瓶共14瓶。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厨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14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通报抽样检验的青岛某厨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规格型号为JZT-Q08(12T),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230的家用燃气灶,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该批次家用燃气灶4台,货值金额952元,违法所得1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