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储存仓库、储存场地有特殊的要求,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同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以及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通风、监测等设施、设备的设计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2022年10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沙城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龙湾区沙城街道天城路与永强大道交叉口西侧空地普通货车上疑似存有危险化学品。经现场调查,该普通货车上装载的化学品7.76吨(含桶),经鉴定,查货的危险化学品为甲醇。该化学品为浙江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但是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无储存场所经营。经调查,浙江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场地。
浙江某某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杨某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2023年8月25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龙湾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