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近日,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暮云街道莲河村莲河加油站正后面100米处一板房内,储存了危险化学品。该局立即联合组织公安、街道等部门上门核实,发现龚某某为节约成本,在自建板房油罐内储存2.88吨,供自家车队使用。临边就是中石化莲河加油站,一旦出现泄漏事故,易造员伤害和环境伤害,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天心区应急管理局当即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扣押,消除安全隐患。
目前,天心区应急管理局已经对龚某某立案调查,龚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相关规定,对龚某某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移交门进行行刑衔接。
案例二:3月3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联合青竹湖街道对湖南某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执法检查行动。该公司位于新港路80号,现场设置了地下储油罐1个、加油机1台。公司负责人表示,储罐内储存的0号车用柴油主要用于公司内部车辆加油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地下储罐全部浸泡水中,锈蚀严重,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地下储油罐进行查封,扣押柴油4.6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为打好安全生产攻坚仗,开福区危化烟花工贸专委会深入推进柴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各街道、各部门全面摸排,特别是物流运输企业、渣土公司、搅拌站、建设工地、废铁站等用油量较大的单位,严禁违规设置露天罐、埋地罐等非法储油设施;、交通部门将加大对非法改装厢式货车、面包车非法运输柴油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办理行刑衔接案件。
案例三:2023年2月初,上海金山公安分局干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存在两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在分局经侦支队的指导下,分别于2月3日和2月5日抓获吴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等3人在已申报但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柴油销售,他们从正规渠道以“批发价”购入柴油,销售的柴油主要用于工地施工设备以及农场农用机械等,至案发已非法销售柴油50余吨,涉案金额超35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尹某、艾某3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根据网络上的政策解读,柴油全部列入危化品管理后,将严厉打击一些个人或企业利用内部自用加油站的名义(比如物流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来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若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刑法的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责任追究。此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于偷盗柴油的行为,处罚会更加严重。
2022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新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一旦储存运输不当,将会严重危害影响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对于储存场地有特殊的要求,应与其他货物分开储存,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采取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到专用仓库,仓库应建在企业单位区域边缘且保证有安全的防火间距。仓库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配备降温、防潮、防汛、防雷等设施。仓库的设施需要定期由专人检查登记。仓库内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仓库内设施皆需要防爆功能,比如防爆灯、防爆风扇、防爆开关等。库房门应采用外开式防火门,且有良好接地。仓库地面需采用不燃烧且易洗的地坪。仓库内地坪需比外面地坪高至少0.2m,仓库门口应有斜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区域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等情况。库房的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式不同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储混存。对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清除,保持库房清洁。
仓库内需要贴有各类标识,注明化学品名称规格和提醒危险类型。仓库储量不可超量,物品堆垛不可过高过大过密,必须留有消防通道。
(一)设置危化品专用仓库,专用仓库不仅要“硬件”过关,依法取得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还要“管理”过关,设专人管理,定期监测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4、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纳、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近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其全部生产、储存柴油设施已按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
三、现有生产、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企业,其生产、储存设施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调整后,所有柴油的生产、经营都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行政许可,比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企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规定的1月1日、3月31日、6月30日三个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面临违法,地方有其他政策的要及时做好沟通。
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商务部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应急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部分地区的加油站危化品经营资质上未体现柴油,此次将柴油列入后,将重新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按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需要提交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和变更材料。
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后,后续在应急、职业卫生、环保、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对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有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使用柴油的企业,应将柴油放置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同时,企业需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范柴油的装卸、储存、使用等环节。
柴油的危货运输编号为UN1202,在陆运中分为3个子条目,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因此,本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调整不涉及柴油的运输方式调整。以往闪点大于60摄氏度的柴油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争议也将不存在。
柴油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